[2011]3号
颁布时间:2012-02-16 15:09:35.000 发文单位:
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工作环节和程序,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77号)等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分类和资料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是指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增值税减税、免税,不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减税、免税项目。
二、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的范围暂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二)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三)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的粮食企业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作为报批类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全部属于备案类减免税。
三、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同一货物或劳务既可享受免税也可享受减税或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从优适用原则选择享受税收优惠,若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而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则应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手续的同时提交放弃免税的书面声明,且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该项目免税。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1)。
五、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报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3)。
六、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地国税机关要及时对辖区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并按本公告的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