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12]855号
颁布时间:2012-08-02 14:14:51.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粤财工〔2012〕303号)悉。经研究,现就资产评估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粤价[2010]142号文规定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将有关收费重新报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