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运输发[2012]184号
颁布时间:2012-08-14 15:13:16.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各成品油销售、运输企业:
为加强本市城市中心区成品油运输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规定,针对目前道路交通高峰时段城市中心区成品油运输的现状,按照“保安全保供应”的原则,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夜间作业条件和销售高峰应急预案
(一)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加大对城市中心区成品油储存、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的投入,增加成品油储存能力,减少白天配送数量,实现车辆、油库、加油站之间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控,落实成品油装卸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保证成品油夜间运输装卸作业需要。
(二)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按照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限行规定安排运输任务,调整配送计划,不得使用无成品油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不得使用无市区通行证的车辆白天运输,不得在交通高峰时段调车运油。
(三)各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做好油品销售高峰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油价调整特殊时期成品油销售应急预案,防止成品油脱销现象发生,切实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
二、合理调整成品油运输时段
(一)各成品油运输企业要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运输任务,科学调度运输车辆,充分利用网络化管理和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等科技信息手段,优化成品油配送计划,保障城市中心区成品油运输供应。
(二)各成品油运输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市对载货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限行规定,调整成品油运输时段,加大夜间运输量,削减白天运输计划;无市区货车通行证的车辆不得在限行时间和区域内运输,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车辆不得在高峰时段(上午7:00-9:00,下午16:00-20:00)上路运输。
三、优化成品油运输车型配置
各成品油运输企业要根据成品油购销需求情况,调整运输车辆结构,按需配置小型、中型、大型运输车辆的数量,优化运输车辆结构配置,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加强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降低车辆空驶率,避免道路交通高峰期集中用车和循环用车,实现多网点配送和多品种配送。
四、加强成品油运输综合管理
(一)各成品油销售、运输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成品油运输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城市中心区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运输方式,建立成品油物流供应链各环节相关部门定期联系会商制度,保障城市中心区成品油的运输需求和供应。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储存、销售环节安全管理,督促成品油销售企业完善夜间装卸作业条件,落实应急预案。
(三)商务管理部门要监督成品油销售企业白天限行时段禁止调运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运输成品油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继续推进城市中心区成品油运输保障试点工作,保证成品油运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市和外埠过境运输车辆违反交通限行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屡次违规的车辆要会同安监、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确需白天运输补给油品的成品油运输保障企业的车辆确保白天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