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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信用消费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秩字[2012]16号

颁布时间:2012-09-17 17:05:2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消费,鼓励大型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进一步推动新型消费,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开展信用消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北京市开展信用消费实施方案

  为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消费,鼓励大型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进一步推动新型消费,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企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零售企业或消费金融公司。

  (二)在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面向北京市场的消费者开展信用消费或发放信用消费贷款,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补助标准

  对开展信用消费或发放信用消费贷款的企业,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按不超过信用消费额2.5%给予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补充开展信用消费所产生的费用。

  三、申报组织征集工作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时组织申报工作,面向全市征集参加信用消费企业名单,并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

  征集时间:2012年9月22日至2012年9月29日。

  提交申报材料地点: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流通秩序处(427房间),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85163108。

  征集结束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并最终确定参与企业名单。

  四、参与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具备的相应条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用消费工作方案。

  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五、申报资金材料

  (一)购物POS卡单复印件或贷款合同确认书。

  (二)银行对账单、顾客姓名及联系方式备查。

  六、申报资金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申报企业每月10日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申报项目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文件。

  (二)项目评审。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审核申报项目后,由评审公司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论拨付资金。

  (四)项目总结。各申报企业于信用消费工作结束10日内,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信用消费工作总结情况。

  相关附件:

  附件1、申请书

  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附件3、信用消费工作方案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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