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公告[2012]10号
颁布时间:2012-09-24 11:40:26.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海关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归类服务是指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预归类服务单位”),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对其拟进出口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并出具预归类服务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活动。
“预归类服务单位”为第三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预归类服务单位出具的意见书在预归类服务单位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意见书进出口意见书所述商品的,可以按照意见书确定的归类意见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海关依法审核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
持意见书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将意见书的编号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备注栏。
三、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制定、公布及实施行业管理办法和服务操作规范,拟申请开展预归类服务的单位可以向中国报关协会提出申请,经报关协会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预归类服务工作。
四、海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预归类服务单位做出的意见书质量进行监控。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