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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非税[2013]7号

颁布时间:2013-06-24 09:31:17.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现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财政票据申领与核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财政票据“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把好各类财政票据发放关、核销关,确保票面、账面、入库金额对应一致。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认真测算用票数量,合理编制用票计划,避免造成浪费,向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时不得收取工本费。

  二、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规定,遵循统一管理、规范标准、全程监管、便于应用、安全保密等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电子票据形成、传输、应用、保存、备份、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安全可靠,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规范政务服务窗口票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跟踪,主动掌握本地区政务服务窗口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政务服务窗口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核销管理,简化窗口收费流程,方便缴费人缴费和取票。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4日

附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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