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3-07-25 14:49:1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燃气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规定,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的具体安排(一)居民用气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二)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20元。
(三)工商业、供热、发电等其它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
(四)点对点直供用气按国家规定的门站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我市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3年7月10起执行。车用燃气价格自2013年7月26日起执行。
三、相关问题(一)结算方式。调价后,供气企业与用气户的首次结算,按照调价前和调价后气量加权平均综合作价方式,从2013年7月10日起计价结算。车用燃气自2013年7月26日起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
(二)滨海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政策规定,做好区域内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报我委备案。
四、有关要求(一)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供需衔接,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三)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