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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13]15号

颁布时间:2013-07-29 11:08:48.000 发文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推动我市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强做大,提升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区(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县区”)初审,市发改委(金融办)作为市级上市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三条  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为2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承担,市与县区资金结算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境内上市奖补200万元。分完成股份制改造、省证监局辅导备案、上报材料到中国证监会并受理、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四个阶段,按每阶段50万元分步兑现。

  2.境外上市奖补120万元。企业向境外证券管理机构递交申报材料并受理奖补60万元,企业正式在境外挂牌上市后再奖补60万元。

  3.“借壳”上市奖补120万元。异地“借壳”上市须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芜湖市方可享受。

  4.新三板“挂牌奖补120万元。资金兑现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当向县区上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区审核通过后,由县区政府与企业签订上市协议,奖补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给企业,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成功上市后,按照协议约定将委托贷款转为奖补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追缴企业所获得的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

  2.企业迁出本市的;

  3.募集资金未按约定投资本市的;

  4.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其资金本息,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同类专项资金申请。

  第五条  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芜湖企业上市业务应及时向市发改委(金融办)报备,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奖补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应主动向县区上市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并转报市发改委(金融办),未报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第六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发改委(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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