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政办[2013]14号
颁布时间:2013-07-29 11:12:14.000 发文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
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芜湖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领导小组负责引导、协调和推动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我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拟挂牌后备企业:
(一)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2年以上记录。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
(三)企业市场前景良好。
第四条 拟挂牌后备企业由县区(含开发区,下同)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择优确定。市级拟上市后备企业可直接成为拟挂牌后备企业。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拟挂牌后备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阶段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政策,企业每项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一)为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股权融资的,一次性奖励70万元;
(四)对企业因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挂牌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原企业股东;拟挂牌后备企业属于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内新建的企业,在2016 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企业申请奖励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证明文件及交易记录;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对企业申请的奖励资金先按借款处理,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实现融资后,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本市(因芜湖地区自然资源制约,必须投资自然资源所在地的项目除外)项目后即可办理借款核销手续,转为奖励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追缴企业所获得的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挂牌交易进程的;
(二)企业迁出本市的;
(三)募集资金未按约定全部投资本市项目的,应按其所占比例予以追缴其资金本息;
(四)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追缴其资金本息,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同类专项资金申请。
第九条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财政按2:8、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4:6的比例承担。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涉及我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政策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芜湖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芜湖市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潘朝晖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丁祖荣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杨 燚 副市长
刘振华 副市长
成 员:阳小玲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
季学敏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奚南山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
任、弋江区区长
王社伏 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祖武 无为县县长
黄维群 芜湖县县长
胡金贵 繁昌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徐晓明 南陵县县长
孙跃文 镜湖区区长
茆 斌 鸠江区区长
贾贤燕 三山区区长
汪 斌 市发改委(金融办)主任
王志鹏 市经信委主任
刘 杨 市财政局局长
杨少华 市科技局局长周 光 市工商局局长
陈 超 市国税局局长
蒋 敏 市地税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