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1]61号
颁布时间:2011-11-03 17:30:13.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县域为重点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当前阶段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增加教育投入,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要战略意义的认识,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尤其县级政府推进教育均衡的法定职责,坚持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为基本政策导向,以深入实施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以提高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重点,下大力气解决县域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发展差距较大的问题,争取到2015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积极推进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底,经济基础较强的县(市、区)、省政府表彰的“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省教育厅表彰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14年年底,经济基础中等的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各县(市、区)提前完成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任务;到2015年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义务教育学校基本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硬件条件、师资水平等方面基本均衡,学校办学各具特色,教育质量得到整体提升,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平等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三、基本要求
(一)教育机会均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9%以上,小学、初中年巩固率分别达99%、98%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95%以上,年巩固率95%以上。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子女在全日制公办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得到保证。县域内基本无择校,城区、农村超班额班级分别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5%。
(二)办学条件均衡。基本形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的学校布局结构;完成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三)师资队伍均衡。所有教师具备教师资格,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执行统一编制标准,教师配备对农村偏远地区进行倾斜。学校配齐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学科的各类教师,城乡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学科结构基本一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优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校长、教师能够按照规定接受培训,校本研修制度全面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得到保障。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四)教育质量均衡。义务教育学校能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和符合素质教育的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制度,校际间、城乡间教育质量无明显差异。
四、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制定切实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方案。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山东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研究全市整体方案的同时,还要做到“一县(市、区)一方案”,逐县分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制定改进措施。工作方案应明确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责任,落实制度、经费、队伍等各项保障条件。各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方案要于11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新增教育经费要优先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积极支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大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投入,整体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各地要按照省定办学条件标准,将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维修改造、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更新工程、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等纳入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框架内统筹考虑,制定薄弱学校消除计划,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办学条件达标,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
(三)优化配置,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各地要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目的,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提高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教师执教水平。以深入实施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工程为载体,健全教师培养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教师补充机制,加大对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教师占编不顶岗现象和挤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现象。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学校教师岗位,提高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教师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及其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习给予适当倾斜,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教师凡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应具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四)完善机制,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制度。各地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评价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政督学职能,定期开展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要根据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要求,建立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办法,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
(五)加强领导,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上重要日程。各级政府要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切实承担起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结合各自职能对各地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统筹与调度,做好各市工作方案的审核与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列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建立各类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省财政厅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和完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城乡和区域义务教育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有利于教育均衡发展的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的研究,在教师补充、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