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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青少年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行〔2013〕57号

颁布时间:2013-07-23 13:49:2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团委(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青少年教育经费的管理,我们对《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9〕1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2013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青少年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青少年教育经费(以下简称青教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教费是浙江省委、省政府为加强青少年教育而设立的专项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各级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统称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场所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以及活动阵地维修、设施设备添置。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

  (二)公益性原则。接受资助的青少年宫开展的青少年教育活动,以及活动阵地维修、设施设备添置等项目必须是公益非营利性质;项目如有盈余,只能用于事业发展,不得对出资人分取红利。

  (三)示范性原则。资助项目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筛选时优先安排投入适量、示范作用大、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具有普惠性、可持续性的全省公益性青少年教育活动;

  (二)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青少年宫维护及直接用于公益活动开展的设备添置;

  (三)经省财政厅、团省委研究确定的其他公益性青少年教育引领活动。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

  (一)凡符合上述范围的项目可申请青教费资助,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项目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团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格式附后),并提供相关项目材料。市、县(市)申请时,须由同级团委、财政部门联合向团省委和省财政厅上报书面申请报告;市属区申请时,由所在市负责。省级单位直接向团省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预算、资金筹集方案、申请补助金额和相关批文等。

  (三)团省委负责全省青教费申请报告的汇总初审,提出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四)省级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条 青教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的,申请单位应说明原因和调整后的具体内容,报团省委和省财政厅批准。经费使用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同级团委、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团省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团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使用情况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团省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资金检查情况和使用绩效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考虑因素。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已拨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

  (二)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收到资金后半年内未开始实施。

  (三)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四)挪用专项补助经费。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专项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团省委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字〔2009〕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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