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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收入执收程序的通知

浙财综〔2013〕11号

颁布时间:2013-03-11 14:25:53.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省级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入”)执收管理,理顺征缴关系,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浙财综〔2012〕77号)要求,经商省国资委,决定调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产收入执收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缴程序

  (一)国有资本收益

  1.省级企业按照《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35号)规定的时间要求,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上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等材料,无预算单位的企业报省财政厅。

  2.预算单位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等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复核后,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并抄送预算单位。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联合发文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

  4.省级企业按照上述缴款通知要求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省财政。

  (二)国有资产收入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等经审批同意并组织实施后,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要求,及时将协议文本等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2.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确定收缴事项,并开具缴款通知。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上述缴款通知要求将资金上缴省财政。

  二、具体要求

  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浙政发〔2008〕25号和浙财企字〔2009〕35号文件规定如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应按照浙政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监交职责,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省财政。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已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销手续,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规定,切实加强对出租、对外投资资产的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三、其他事项

  (一)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启用“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专用章”。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事项核定、缴款通知、执收开票等。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收入收缴管理程序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专用章样式(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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