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13〕171号
颁布时间:2013-06-28 13:56:48.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5号)、《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等精神,为统筹抓好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按照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自然人文特色彰显的农村新社区,着力提升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营造农村特色风貌,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三条 市、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和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需要。对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和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要按照市、县(市、区)两级合计不少于省以上补助标准,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要建立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等以村企共建、联合开发、代建制等模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要加强各项涉农资金整合,将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工作与“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四边三化”专项行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项目有机结合,形成合力,统筹推进。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有四类:
(一)对符合浙政办发〔2012〕135号文件规定、列入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试点范围的村庄开展“一个规划、三拆三化”项目建设(即规划设计项目,拆违、拆危、拆旧项目和美化、洁化、绿化项目)进行补助。具体为:
规划设计项目:按照示范村的建设标准和《浙江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规划设计指引》的要求编制修编示范村建设规划;
拆违项目:拆除农村违章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拆危项目:新建、改建、修缮、集中安置或其他形式改造农村危房。
拆旧项目:拆除影响村容村貌、与自然景观不适宜且无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破旧房。
美化项目:突出地域特色改造农房外立面、突出风貌特色建设村主入口及主要节点景观、突出空间特色整治村落空间、突出乡土特色改造路面围墙等设施、突出文化特色保护修缮传统建筑等。
洁化项目: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改造农村污水垃圾和公共厕所等环保基础设施、整治河道池塘等。
绿化项目:村庄房前屋后乡间田头庭院绿化、公共绿地景观建设提升、山体水系等生态修复等。
(二)对符合浙政办发〔2006〕92号文件规定、列入年度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任务的农户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补助;
(三)对历史文化村、海岛和欠发达地区村庄以及其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重且经费比较紧张的地区开展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进行补助;
(四)对列入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创建点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进行补助。
第五条 申请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补助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庄必须符合县市域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规划已明确需搬、撤、迁、并的村庄不得申报。
(二)村庄的示范带动效应必须相对突出。优先选取区域位置较为重要、资源优势较为明显、地理位置较为突出特别是地处山边、路边、水边的村庄。
(三)村庄的硬件基础必须相对较好。村庄整体风貌相对完整,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文化底蕴相对深厚,生态环境相对良好。
(四)村庄的软件条件必须相对较好。村级组织战斗力强,干群关系融洽,村民对示范村建设积极性较高,村级集体经济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五)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已列入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试点范围。
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试点申报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救助对象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已纳入省年度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任务;
(二)已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救助任务拟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已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救助工作已组织实施,且实施情况良好。
凡符合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各县(市、区)财政、农房救助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经各市财政、农房救助主管部门复审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2013年为6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1)、《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核准情况汇总表》(见附2)、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救助对象的确定、拟定的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实施进度计划安排等情况)。各市在申报时,还应填报《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
第七条 申请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补助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当年的规划项目且已委托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二)规划编制配套资金已落实;
(三)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开展。
凡符合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补助资金申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各市财政、规划主管部门复审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2013年为7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规划编制委托合同、配套资金落实证明、规划编制工作情况说明。各市在申报时,应附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镇创建补助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试点范围;
(二)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40号)文件中《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指导性要求》的有关条件;
(三)列入我省创建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镇候选对象。
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镇创建点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全国美丽宜居村庄的示范要求,从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中选取。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镇创建点的数量控制在每年5个左右。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年度资金总量控制、项目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配,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十条 根据当年省级预算确定的专项资金总量,确定村庄规划编制修编项目资金规模为2500万元,全国美丽宜居村镇示范项目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对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项目之间的资金规模暂按1:1比例进行分类安排,可根据工作重点及项目进展情况合理调整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示范村试点数、救助任务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一)分配因素与权重系数
1.财力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按照二类六档设置财力调节系数分别为2.0、1.9、1.8、1.6、1.4、1.2.
2.示范村试点数。以当年列入全省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范围的村庄数为准。
3.救助任务数。为当年经核定的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数。
(二)补助标准与计算公式
1.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的补助资金。某市县的建设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县年度示范村试点数×财力调节系数)÷∑(各市县年度示范村试点数×财力调节系数)]×年度资金规模。具体可视示范村试点各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测算,作适当增减。
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抓好各个示范村试点建设的督导推进工作。对示范村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试点村庄,应及时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报告,取消其试点资格,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2.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补助资金,根据当年救助任务数、省级专项资金规模和中央补助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分配。各市、县(市、区)要依据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不同农户的补助标准。
3.村庄规划编制修编的补助资金,实行分类补助标准。属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和历史文化村落的村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其他村庄,一次性补助5万元。
4.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镇单个创建点的补助资金=该项目年度资金规模÷当年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镇创建点数量。
第十二条 为加强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抓好示范村试点的“一个规划、三拆三化”项目建设,确保示范村建设取得实效,按照分级负责和从紧必需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相应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的业务人员培训、技术资料编印、项目建设档案编篡与管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项目绩效评价和工作交流宣传等方面的支出。项目管理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2013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按照上述分配方法计算专项资金,并于8月底前下达给有关市、县(市)。从2014年开始,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各市县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并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各有关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将省下达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补助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省专项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5项“农村危房改造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对各项工作的推进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试点的“一个规划、三拆三化”项目建设任务为重点,省对市、县(市、区)的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次年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实行“有奖有罚”制度。对于示范村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试点名额;对于示范村建设任务完成较差的地区,酌情核减下一年度试点名额。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停止拨款,并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农房救助和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3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