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3]35号
颁布时间:2013-08-12 10:58:43.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本和推动科技创新的作用,努力扩大全省社会融资总规模,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成本,现就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
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是我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是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各级政府要组织推动企业分步实现在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挂牌、转板和上市,构建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立交桥,初步建成功能齐全、相互衔接,优势互补、层次分明,运行有序、良性循环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和境外上市,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扩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完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功能,积极开展券商柜台交易业务试点,鼓励更多优质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风险投资,培育创业创新体系;鼓励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利用保险资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吸引证券期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落户发展,增强行业整体实力;逐步建立门类齐全的资本要素市场,发挥交易场所聚集市场资源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上市公司数量超过130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总额突破1500亿元,证券化率和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争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省期货交易额占全国比重达到8%,全省直接融资总规模达到3000亿元。
二、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上市公司做大做优做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打造行业龙头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深化与沪、深交易所的战略合作,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建立市场化筛选和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的工作机制,形成“改制、入库、托管、挂牌、上市”的新路径。全省力争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0家以上,每年新增报证监会企业20家以上,新增报湖北证监局辅导企业30家以上,省级重点培育拟上市后备企业保持在50家以上。
(二)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不断增加东湖高新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数量。各市、州、县政府要抢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到全国的机遇,鼓励和引导企业规范改制,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培育更多的优质企业资源。全省力争3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数量达到200家以上。
(三)加快区域性场外市场建设步伐。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创新发展。引进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长江证券、天风证券等证券公司,共同参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建设,加强交易中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吸引省内外企业进行股权托管和挂牌转让,促进股权与资本对接,推进企业股权与资本双向流转。各市州县政府要组织地方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挂牌,借助市场化金融服务平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力争3年内挂牌企业数达到500家以上,为广大投资机构提供更多的、可供遴选的投资标的。支持长江证券和天风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柜台交易业务试点。进一步拓展区域性场外市场的业务外延,打造华中地区有影响力的场外市场交易平台。
(四)推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认真实施《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31号),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集中登记托管。已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且成长性好的企业,优先纳入省级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整合我省现有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充分发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作用。加强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提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投资机构投资我省实体经济。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全省非上市股份制企业登记托管全覆盖目标。
(五)规范发展资本要素市场。
按照省、市两级政府共建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好国家批准保留的11家交易场所的功能。引进国家相关金融市场参与我省资本要素市场建设,把我省要素市场逐步建设成为立足湖北、辐射中部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的交易市场。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资本要素市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业务监管,各要素市场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负责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
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与各市州紧密合作,吸引更多企业到股权托管中心挂牌交易,并探索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相衔接的机制和通道;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要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同时,坚持开放办所,加快产品创新,加强会员发展,拓展业务领域,争取“十二五”末交易规模达到3000亿元以上;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要加强与大连、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合作,紧密联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探索和推出有区域特色的农畜产品交易品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在做好国有产权交易的同时,积极开展覆盖多种经济成分的各类产权交易;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要积极稳妥发展,创新文化产权协商议价交易模式;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开展能效市场产品交易、节能减排综合服务、碳金融创新产品开发及碳交易投融资服务、碳交易市场咨询和培训等;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要大力推进农村产权要素市场建设,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打造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要立足武汉、服务全省、辐射中部,创新发展。
积极创造条件,探索设立有湖北特色的药品、林权、水权、贵金属等生产要素交易平台,丰富要素市场类型,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六)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在聚集社会资本、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其与市场主体紧密结合。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省内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各市州政府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并购基金,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帮助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探索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培育创业企业团队。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充分利用“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积极试行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境内外资本流通、创新财政税收等多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资本的聚集效应,积极推进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资产证券化,全力打造东湖“资本特区”。
(七)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加快培育发债主体,扩大债券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鼓励优质大中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全省重点产业的优质企业在国内外发行各类债券,各地要积极探索设立政府主导的风险偿债基金,为发债企业提供有效的增信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机制。鼓励中小型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利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发行中小企业集合融资产品和私募债券产品,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地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企业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全省推广“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各级政府要通过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支持更多中小企业以区域集优方式实现直接债务融资。鼓励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各自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债券发行、承销和结算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资格。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鼓励我省金融机构开展创新,充分发掘基础资产项目,设计适度打包增信、风险可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向市场。
(八)充分利用期货市场。
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引导企业实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支持湖北企业申请设立交割品牌与交割仓库。支持长江期货、美尔雅期货等期货法人机构壮大规模,鼓励全国期货公司来鄂设立经营网点,在湖北投放新的业务和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加强与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合作,积极争取在我省设立稻谷、棉花、玉米、钢材等期货品种的现货交割仓库。
(九)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长江证券、天风证券等证券公司总部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拓展业务领域,开展产品业务创新,在省内增设经营网点,提升公司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大力引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鼓励在鄂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等形式扩充资本;吸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落户发展,增强行业整体实力。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和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培育几家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证券、期货等投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各类投资、理财机构,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诚信档案,逐步形成机构集聚、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3年内全省争取设立2家基金公司,培育2-3家规模大、实力强的期货经营机构进入全国前列,证券分公司达到20家左右,证券营业部达到200家左右。
三、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绿色通道”。
坚持统一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省政府成立省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省长任组长,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制订和完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产业规划、财税扶持、工商管理、挂牌企业培育等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全面建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上挂牌的“绿色通道”,完善具体制度。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挂牌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税务、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一企一议”的办法,简化手续,特事特办。进一步强化有关部门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要素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职责,落实领导分级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简化流程,缩减时限,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作为省政府考核和表彰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
(二)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市场主体。
1.支持企业上市。继续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0号)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省内地方上市公司成功开展并购重组,并入资产且实现融资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重点培育的后备上市企业(指由省上市领导小组公布的纳入省级重点培育后备上市企业名册且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企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以其变更为股份公司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奖励给企业,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纳税后,地方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该企业,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州、县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列支出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2.支持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各市、州、县政府要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和扶持,让企业基本实现“零成本”挂牌,充分调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积极性。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市、州、县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数量以及各地奖励力度,对企业所在市、州、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今后,省级新增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应主要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中遴选产生。鼓励和引导省内拟申请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发行私募债的企业,首先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和挂牌,加强信息披露,先行规范,提高质量。
3.支持资本要素市场建设。市州政府要将资本要素市场发展纳入当地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考核体系,制定鼓励要素市场创新发展和企业充分利用资本要素市场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在资本注入、项目对接、网点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地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资本要素市场可按照辖区内新设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和优惠,高管人员可享受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各资本要素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和扶持力度,研究出台专业性配套措施,支持资本要素市场依法独立运作,指导其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发展。
4.支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5.支持债券发行主体培育。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湖北省债券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99号)规定,对各类债券的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在融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6.支持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各级政府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本评估、资信评级、信用担保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强化工作职责,实行目标考核。
制定《湖北省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金融工作绩效评价考核系统。对企业上市、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再融资、债券融资、引进股权投资机构、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挂牌、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以及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奖励扶持和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改委、湖北证监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四)建设诚信市场,防范市场风险。
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非法证券活动。坚持惩防并举,对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不法机构和个人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各级政府金融办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不定期会商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风险。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各级政府服务资本市场建设职能部门的专业队伍建设,加大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行业自律,优化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201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