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3]15号
颁布时间:2013-04-10 14:28:1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开展 “两清”(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清理涉企乱罚款、乱检查)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发,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凡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凡是国家已经确定的收费项目,省里不再设定,已重复设定的要合并或取消;凡市(州)、县(市)政府擅自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对新注册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到2015年底,免收省级设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范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从2013年起,对省级设定的和部分国家设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5%,降标时限为一年。核定后的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共同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控制审批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确有设定必要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备案后方可执收。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按年度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明确执收机关、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收费依据、立项级别等内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执收机关要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
(六)执收机关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未按规定项目、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未向缴费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费人可以拒绝支付,并有义务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举报。
(七)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助、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出国、展览、慈善、广告、报刊杂志征订等各种费用。
(八)按照 “谁审批、谁清理 ”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
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设定收费项目的;
2.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凭借垄断地位分解或者转移业务重复收费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6.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提供服务资质认证的;
7.没有规范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或者没有服务承诺的;
8.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
(九)取消越权限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省物价 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3〕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凡越权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确需继续执行的,要按审批权限重新办理。乡镇级政府擅自确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十)国家、省确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市(州)、县(市)不得重复设定,对已设定的收费项目要取消或合并。
(十一)原属垄断行业,在一定区域内独家或者只有少数几家经营,未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形成市场规模,垄断性消失、市场竞争特征充分显现的,取消收费标准,由市场确定价格。
(十二)对经清理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5%,降标时限为一年。
(十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编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目录要注明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文件依据、主管部门等内容。经营服务性项目目录要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市(州)、县(市)收费项目目录要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全省经营服务性项目电子档案。
二、进一步清理涉企乱罚款、乱检查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突出解决 “三乱 ”现象和少数执法执纪人员的不正之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对企业首次发生或非主观故意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企业能主动消除、减轻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检查整改的,可以只告诫不处罚,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严格执行《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并由法制部门按照科学、规范、简便、有效的要求严格审定。暂时没有细化的,处罚一律按下限执行。实行执法权和处罚权相分离,建立健全处罚公示、听证、申诉、仲裁制度。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企业下处罚单,确需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严格规范检查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依法履职,规范检查,监管到位,切实解决检查履职不到位和检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五)各级执法部门要定期制定涉企检查计划,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批准。法制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是能联合检查的要联合检查,能减少检查次数的要减少检查次数。核准后向各执法部门发放检查通知单,没有列入计划的,视为乱检查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并要追究检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除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以外,不得进行其他随机检查。
(七)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业安排就餐、住宿等,不得接受企业的其他服务或馈赠。
(八)要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和信用体系,继续优化公共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控制政府部门赊欠企业资金,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两清 ”工作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解释,使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充分了解清理工作情况,形成良好舆论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 “两清 ”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法制办、省物价局参与进行;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工作由省物价局具体负责;清理乱罚款、乱检查工作由省法制办具体负责。省软环境办负责综合协调及对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治理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三)完善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纠,典型案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