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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3]22号

颁布时间:2013-07-24 14:20:47.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民生工程建设,确保居民住房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市居民居住安全、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目的,通过集中力量、整体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确保城市居民住得安全、住得舒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地组织实施;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

  三、工作安排

  (一)改造任务。包括全省县级以上城市D级城市危房(住宅)和塌陷棚户区住房。其中D级城市危房3.54万户、191.4万平方米;塌陷棚户区2万户、116万平方米。通过改造,彻底将D级城市危房改造完毕,将塌陷棚户区居民全部迁出。

  (二)时间安排。利用两年时间,一次性完成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任务。2013年9月30日前,居住在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中的居民全部搬出,妥善安置,危房全部拆除。2013年10月底前,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的回迁安置住房全部开工建设。2014年年底前,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安置住房全部竣工,居民回迁入住。

  四、优惠政策

  (一)资金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将D级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将塌陷棚户区改造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国家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省财政一次性对D级城市危房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塌陷棚户区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投入、金融贷款、市场化运作等方式,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安置补偿政策。D级城市危房改造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塌陷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企业和个人合理承担建设资金。

  (三)其他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相关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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