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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3]151号

颁布时间:2013-08-06 15:06:38.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涉及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牵头部门(单位)要负总责,加强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跟踪了解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基本公共教育

  重点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一年教育,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制定实施校舍建设等具体标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程、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职教攻坚计划和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民族地区“9+3”免费教育计划、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劳动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为重点服务对象,全面提升就业全过程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实施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等具体标准。实施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等三项保障工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社会保险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制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等具体标准。实施省、市(州)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障卡建设工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基本社会服务

  健全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加强优抚安置工作。制定实施各类基本社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具体标准。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工程、综合防灾减灾工程、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工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五、基本医疗卫生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制定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等具体标准。实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药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为重点,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实施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等具体标准。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人口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七、基本住房保障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实施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等具体标准。制定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等标准。进一步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体系,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八、公共文化体育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满足城乡居民精神文化需求的要求,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各类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布局等具体标准。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传播体系建设工程、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程、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工程。(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文物局、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九、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以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为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增强供给能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省残联、教育厅、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加快建立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加大困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政策法规,提供涉及地方事权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对市级和县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绩效监督、考核和问责。市级和县级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及对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财力保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创新供给模式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探索财政资金对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扶持。提升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有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强化社会公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和反馈机制。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服务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规划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接国家行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省内行业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标准,将行业基本公共服务各项指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省直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建立健全统计调查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评价,并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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