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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揭市建[2013]57号

颁布时间:2013-08-09 09:27:01.000 发文单位:揭阳市法制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防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修房屋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白蚁防治工程收费标准,由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收费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专款专用,作为包治期内的复查费用。

  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征白蚁防治费,相关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 33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必须向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白蚁防治施工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的复查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复查,并建立复查情况档案,复查结果应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加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由揭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2008年3月25日揭阳市建设局印发的《揭阳市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揭市建[200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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