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规定,我市将于近期开展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尚未办理注册手续,且受聘于本市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报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其中(二)—(七)项为附件材料。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人员,需要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书面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全部采用计算机打印,其中一份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装订成册;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照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并加盖企业公章;相关原件现场查验后退回。
四、申报时间和程序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人员,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5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经市建委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联 系 人:赵 博
联系电话:24538461
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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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规定,我市将于近期开展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尚未办理注册手续,且受聘于本市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报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其中(二)—(七)项为附件材料。
三、申报要求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人员,需要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书面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全部采用计算机打印,其中一份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装订成册;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照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并加盖企业公章;相关原件现场查验后退回。
四、申报时间和程序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人员,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5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经市建委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联 系 人:赵 博
联系电话:24538461
附件: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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