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我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先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初始注册网上申报完毕后,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按要求用信封装好并署姓名;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岗位证明;
5、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先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延续注册网上申报完后,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按要求用信封装好并署姓名;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提交执业印章。
三、资料受理时间
1、省直单位申请初始注册请于2010年8月16日~8月20日办理;申请延期注册的资料受理时间将在湖南省造价信息网上公布,请关注有关信息。
2、注册在市州单位人员初始注册资料,各市州于2010年8月18日~20日上报;延期注册资料于2010年11月1日至12日上报。各市州受理资料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资料提交和审查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的提交按属地原则进行。注册在省直单位人员的资料直接报我站资质资格管理科,注册在市、州单位人员的资料报所属市、州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上述应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由省或市、州注册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签名盖章。
五、费用交纳
按规定收取的注册费用在注册造价师继续教育时收取。
附件: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我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先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初始注册网上申报完毕后,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按要求用信封装好并署姓名;
2、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岗位证明;
5、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先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延续注册网上申报完后,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按要求用信封装好并署姓名;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提交执业印章。
三、资料受理时间
1、省直单位申请初始注册请于2010年8月16日~8月20日办理;申请延期注册的资料受理时间将在湖南省造价信息网上公布,请关注有关信息。
2、注册在市州单位人员初始注册资料,各市州于2010年8月18日~20日上报;延期注册资料于2010年11月1日至12日上报。各市州受理资料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资料提交和审查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申报资料的提交按属地原则进行。注册在省直单位人员的资料直接报我站资质资格管理科,注册在市、州单位人员的资料报所属市、州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上述应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核验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由省或市、州注册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签名盖章。
五、费用交纳
按规定收取的注册费用在注册造价师继续教育时收取。
附件: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