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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营改增首月减税6.38亿

2013-10-23 14:4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21日上午,山东省政协邀请山东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就山东省营改增情况向部分省政协委员进行通报。山东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营改增对大多数企业的减负作用十分明显,首月减税6.38亿元。

  从2012年起,营改增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原有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不变,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山东税率征收档次可能会减少到三档,只保留17%、10%、6%三档。”山东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山东将完善和统一增值税率,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 

  “我们的时间表就排出来了,明年年底以前,所有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营改增政策发挥的功效,除了直接带来的减税之外,更重要的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截至9月17日申报期结束以前,山东全省共确认试点纳税人80433户。经初步测算,96.5%的试点纳税人税收负担下降或基本不变,“试点纳税人直接减税1.18亿元,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留抵2.9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应税服务抵扣进项税额2.3亿元,上述3项合计减税约6.38亿元。”宋永信介绍。

  营改增的意思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据山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宋永信介绍,作为营改增试点省份,实施营改增之后山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且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现代服务业原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下降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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