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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1/02 16:32:21 字体:

为帮助大家更高效的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期货法律法规》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知识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2.会员大会的职权(9条)。

3.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5.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6.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7.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8.理事会的职权(17项)

9.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10.理事长的职权。

11.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12.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14.总经理的职权(13项)。

15.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相关链接2017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各章高频考点汇总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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