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期货从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30 18:20:42 字体:

  备战2014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其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期货免费资料下载

  • 思维导图
  • 学习计划
  • 高级会计实务
    高频考点
  • 报考指南
  • 分录/公式/发条
  • 历年试题
一键领取全部资料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报考小助理

扫码关注
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