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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罚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1 10:02:18 字体:

备战2015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学员准备了相关的复习资料,希望对您备考有所帮助,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例题】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由(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A.中国证监会

B.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C.期货交易所

D.期货交易行业协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参见《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注:70条:现67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例题】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任用无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 )。

A.警告

B.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C.停业整顿

D.罚款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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