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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参加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权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三)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五)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六)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七)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相关决议;
(八)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
(九)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十)拟增加出资额的股东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东关于投资期货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计划;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净资本和其他财务指标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增加注册资本的,拟增加出资或者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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