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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营业部负责人任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10 09:24:57 字体:

为帮助参加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取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告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期货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连续离岗10个工作日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临时指定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营业部负责人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的,期货公司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期间暂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前1个月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并在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职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职的,期货公司应当指定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公司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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