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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处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7 11:34:47 字体:

为帮助参加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处罚的逻辑:

1.种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纪律处罚:降级、开除。

其他:撤销任职资格、宣布市场禁止进入者。

2.如何罚:

对个人:警告、罚款。

对单位:双罚。

罚单位:改正、警告、没收、罚款(违法所得1-5倍)10万-50万。

个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1-10万。

第六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九)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十)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

(十二)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本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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