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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相关行为人被暂停开仓交易
近日,上期所通报两起对敲交易违规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对相关违规行为人的处理结果。
根据上期所发布的公告,2019年11月27日至29日,闵丽萍与张明春共同操作上海某公司期货账户与张明春期货账户在天然橡胶等品种的合约上通过对敲手段转移资金。上述行为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期所决定给予闵丽萍、张明春通报批评,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仓交易两个月的处分。
另一起违规案件也属对敲违规案件,且中国证监会已于2020年1月15日对该案件相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调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石油沥青期货1809、锰硅期货1809等22个合约上,时任“先锋组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杨卫东先控制“王某才”账户在日盘正常开仓,随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盘集合竞价时段,“王某才”账户与“先锋组合1号”账户相互成交获利,最后“先锋组合1号”账户再平仓了结,导致“先锋组合1号”账户亏损114余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利益输送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证监会对杨卫东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并对杨卫东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杨卫东在5年证券市场禁入期间,同样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上期所公告称,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杨卫东利用王双才期货账户与许某、上海某公司及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期货账户,在黄金等品种的合约上违规相互交易,造成王双才账户盈利,许某、上海某公司及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亏损。上述行为构成《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鉴于证监会对杨卫东已作出行政处罚,依照《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上期所决定给予杨卫东公开谴责的处分;给予王双才通报批评,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律案件处理体现了交易所一直持续致力于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持与行政监管的协同与衔接。依法合规履行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有利于净化市场,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06月05日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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