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做好2014年度经营情况统计工作,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统计工作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明确责任分工,要求本地区所有具有经营资质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上线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和督促企业于2015年4月30日前通过系统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5年5月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工作,确保企业所填报数据准确、真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地(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确定相应责任人,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指导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企业的数据报送工作。有地方行业协会的省(区、市)也可利用行业协会开展统计工作。
三、对于未及时填报或未按要求填报数据的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了解原因,必要时可实地进行调查访问。对于通过多种方式仍联系不上、暂停营业、注销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填报数据的企业,要及时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外资司)。年度统计工作结束后,我们将视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填报数据的企业名单。
联系方式:
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王自强
电 话:010-85093746
传 真:010-85093744
邮 箱:wangziqiang@mofcom.gov.cn
外资司
联系人:孟醒
电 话:010-65197893
传 真:010-65197322
邮 箱:mengxing@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