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通告2015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5-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4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班轮公司)应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报备海运运价和包括码头作业费(THC)在内的海运相关附加费。
经了解,部分班轮公司未经运价报备或未按报备的运价实施调涨了THC费率,影响了国际海运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重点规范涉及THC备案的相关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要求
(一)各班轮公司对各自征收的THC情况进行自查,未完成备案程序或未按报备价格执行的一律恢复到调涨前的备案价格。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各班轮公司根据自查情况,按照本通告要求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办理THC备案。
(三)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上海航运交易所应向班轮公司作出明确说明。
二、THC报备要求
(一)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进行备案。
(二)提供与港口码头装卸包干费(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外贸费收规定的相关项目为准)相匹配、成本项目明确、调涨依据充分、幅度合理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调涨THC前后与港口经营人签订的码头装卸作业协议。
(三)原则上各港口THC调整应分别计算备案。如按片区为单位统一标准调整,需提供片区内各港口费率调整的依据,及统一计算的方法。
(四)提交决定调涨THC后与收费对象沟通协商的证明材料。
(五)THC等海运附加费仅用于弥补增加的额外成本,在收取的情形和条件不复存在时,应及时予以撤销或下调。撤销或下调THC备案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我部将对THC报备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擅自征收THC等国际海运附加费或未执行备案费率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部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