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科函[2015]987号
颁布时间:2015-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了解各地2015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定于2015年11-12月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明确的“十二五”规划目标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2014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情况,绿色建筑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质量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
二、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地组织自查,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及要求,2015年11月中旬前完成自查。第二阶段:我部组织抽查,2015年11月中下旬抽查严寒及寒冷地区,2015年12月抽查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
(二)检查地区。各省、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除外)、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自查阶段:每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检查范围应覆盖所有市县;抽查阶段:抽查部分省(自治区)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抽查市本级、1个区(县)。具体抽查省级行政区域名单另行通知。
(三)组织方式。自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我部组织检查组抽查,每个检查组抽查2个省(区、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检查材料要求。
1.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地区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5年度及“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
2.各受检省(区、市)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附件3)、《绿色建筑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于检查组离开前提交检查组(同时附电子版)。非受检省(区、市)的上述材料由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相关统计表、检查表可在我部网站()下载。
(二)检查项目要求。
1.在自查阶段,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30个;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北方地区每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须各随机抽查3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2.在抽查阶段,地级及以上城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每个省级行政区域抽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示范项目5个。
3.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所有列入检查要求的项目清单。抽查阶段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抽取及现场随机抽查两种方式确定。
(三)其他要求。
1.本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采取会议形式汇报相关工作情况。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地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2.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全过程廉洁、节约、高效。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我部将下发执法告知书,限期整改。
(二)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国家节能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
附件: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3.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
4.绿色建筑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
5.2015年度及“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