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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5-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部起草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2月11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规模、标准、方案科学合理,保证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在工可、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造价管理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造价制度、标准、市场、信息等的管理,以及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养护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工作程序和工程管理等要求,参考有关规定开展造价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遵循科学计价、合理定价、依法管价的原则。

第五条【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承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相关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规则的政府监管、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造价管理体系,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

(三)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批(核准);

(四)组织开展全国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

(五)组织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六)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受托承担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

(二)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标准;

(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

(五)组织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六)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标准;

(二)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提供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

(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核查意见并组织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四)参与组织造价标准等计价依据的测定;

(五)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设计单位应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真实性和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三章 造价标准

第十二条【造价标准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等,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和管理标准。

第十三条【全国造价标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对公路工程建设中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艺,编制全国统一公路工程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地方造价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组织制定造价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全国统一公路工程定额缺项的,且地域性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艺,应编制补充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特殊工艺标准】对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中未涵盖但建设项目亟需的计价依据,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应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进行单价分析;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其分析报告应经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标准动态修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确保定额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鼓励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编制企业定额。

第十七条【造价软件】公路工程造价软件的开发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应使用经测评合格的公路工程造价软件。

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八条【确定和控制含义】本办法所称造价确定和控制,是指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采用合适的造价标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投资估算】项目立项阶段,编制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等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第二十条【设计概预算】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规定,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初步设计概算与审批或核准的工可静态投资估算与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招标报价】项目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应对工程计量计价事项作出约定。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造价标准进行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自主报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

第二十二条【合同清单】项目实施阶段,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工程量清单报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费用控制】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在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工程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四条【调整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可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概算调整,经原咨询审查单位评估及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复调整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概算调整,当实际投资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10%时,应先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复调整概算。当实际投资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批复调整概算。

第二十五条【工程结算】项目交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全面清理工程变更审批情况后,承包方和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第二十六条【竣工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未经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业管理】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注册、继续教育、信用管理制度。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配备公路工程造价专业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四)出具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五)采取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的信用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行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五)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的信用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信用档案】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管理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对其编制、审查或审核的造价文件和咨询报告质量负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管理含义】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包括公路工程造价制度、造价标准、造价数据、价格信息、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信用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信息管理内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国家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材料价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开内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期刊等方式及时公开下列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社会,并接受监督:

(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标准;

(二)公路工程竣工决算信息;

(三)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信用管理等信息;

(四)价格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信息安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内容】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变更原因及费用合理情况;

(五)从业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全过程造价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监督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年度造价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考核和评价。鼓励与其他督查工作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监督结果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条【罚则主体】违反本办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责令整改。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对公路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管理;未组织竣工决算编制;或者对监督检查整改不力的,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的,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实施细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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