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基础[2014]1803号
颁布时间:2014-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要求核准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甬发改交通[2013]389号)及有关材料均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长江三角洲地区集装箱运输系统,适应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不断增长和集装箱运输船舶大型化要求,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同意建设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梅山岛。
项目单位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建2个20万吨级和3个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码头水工结构兼顾20万吨级)及相应配套设施,泊位长2150米,设计年通过能力430万标准箱。根据集装箱运输市场和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项目单位可确定分期实施方案。
四、项目总投资约760600万元,其中资本金占30%,为228180万元,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投入;资本金以外投资532420万元利用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六、请项目单位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
七、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疏浚施工管理,加强水生生态保护,落实污水处理措施。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的意见》(交函规划[2014]37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10#集装箱码头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宁波-舟山港梅山(保税)港区6#-10#集装箱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20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13]64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3]0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舟山港梅山港区6号-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4]225号)。
九、如因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项目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岸线用途,应当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