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流通司函[2014]140号
颁布时间:2014-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等文件,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作用,商务部拟开展第十三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企业条件
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一)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
(二)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依法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试点的,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26日前(晚于该时间不再受理)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材料。推荐函应对每家企业分别出具,一式两份。
(三)被推荐企业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有关信息。
(四)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
联系人:王自强、林健
电 话:010-85093746、3792
传 真:010-85093744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