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运输服务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分级精准施策
(一)严格湖北省和武汉市对外水路交通通道管控。湖北省和武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水路交通通道管控措施,客运船舶继续执行停航有关要求,加强靠港作业货运船舶管理,禁止货船在湖北省和武汉市港口增配船员;除船员生病等特殊情况外,禁止货船船员在湖北省和武汉市港口离船上岸、更换船员;禁止无关人员进港、上船;禁止船舶载运除本船船员以外的人员离汉离鄂,坚决防止疫情通过湖北省和武汉市港口和运输船舶向外输出。
(二)强化水路客运服务保障。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督促水路客运企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低风险地区采取必要疫情防控措施,推动水路客运尽快复航,客船载客率不超过90%(设置发热乘客隔离区的除外)。中风险地区在做好必要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推进水路客运有序复航,客船载客率不超过70%。高风险地区继续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根据当地政府和卫生健康、检验检疫部门要求视情推进水路客运逐步有序复航,客船载客率不超过50%。要加强中韩、中日、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间客运管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健康、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强化疫情风险研判,审慎推进水路客运复航;对已复航的客运航线,要按相关要求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出或输入。
(三)有力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继续落实好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船舶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四优先”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一律取消对湖北省、高风险地区始发或靠泊货船的禁限航和限制装卸作业措施。要督促中、低风险地区港航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作业,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采取禁限货运船舶靠港作业、锚地隔离14天等措施。开辟船员返岗上船“绿色通道”,协调做好货运船舶船员更换工作。高风险地区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货运保障工作,确保防疫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物资等运输畅通。
(四)科学规范做好水路疫情防控。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指导督促港航企业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84号)要求,按照《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V1.0)》,做好港口客运站、船舶等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做好消毒、通风、测体温、运输组织、人员防护等工作。指导港航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卫生防护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变化,配合检验检疫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疫情从港口环节输入,指导做好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船舶引航、靠港作业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推动水运经济平稳运行
(五)确保水路运输通道畅通。中、低风险地区要对港口作业人员按规定采取必要防疫措施后尽快返岗复工,尽快实现港口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防疫物资及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港口正常运转,其他具备条件的港口逐步有序扩大复工复产范围。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冷藏箱水路运输环节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71号)要求,加强生产组织协调,建立港口堆场和港外堆场冷库联动机制,畅通港口集疏运体系,推动货主(货代)企业加快提离滞港货物。加强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维护管理,保障正常通航秩序。
(六)降低物流成本。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交财审明电〔2020〕79号),指导港航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免征增值税、阶段性减免社保和公积金等优惠政策。推动将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任务的港航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相关企业负担,激发运输需求,保持市场稳定。鼓励港口企业视情减免库场使用费等费用。鼓励各地出台降低船闸收费等惠企政策。
(七)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相关经营证书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换发的,予以延期办理;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实施远程办理,取消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方式;拓展部海事局船员远程培训平台功能,免费为船员提供在船在家学习专业知识的服务。
三、加强行业监管服务
(八)加强安全监管。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畅通、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安全高效运行。要督促港口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管控,严格船岸安全检查、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客运及滚装运输安检查危,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点水域客运船舶动态监控,强化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九)强化统筹协调。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发现所在地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限制港航企业复工复产的,限制船员、集卡司机、港口一线作业人员正常返岗的,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港口始发或靠泊货运船舶采取禁限航等不当措施的,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立即纠正。
(十)加强水运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与辖区港航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联系机制,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加强水运市场运行监测,科学研判发展形势,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建议。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