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法〔2021〕61号
颁布时间:2021-04-25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行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25日
(主动公开)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各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推动法治烟草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烟草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是全国各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各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烟草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统一接收、组织办理并归口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七)指导、协调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及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布、更新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国家烟草专卖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下列政府信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主动公开:
(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三)新闻发布会;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的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统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下载、填写《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要求邮寄送达的,应提供邮寄地址;要求电子邮件送达的,应提供电子邮箱。
第十八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九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公开。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第十七条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理补正期限自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或因未提供联系方式不能告知补正事项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齐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三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更正。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职能范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参照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将相关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烟草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部门及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举办面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省级烟草专卖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系统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汇总行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年度报告,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烟草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并根据本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主动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及处理决定送达等环节的流程,相关实施细则等工作制度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各级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统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设立政府网站的烟草专卖局,可以通过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政府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3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国烟办综〔2009〕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