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卡登鞋业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20-01-14 20:07: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005号

 

温州市卡登鞋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20〕3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20〕3号

 

温州市卡登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56332261XT)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2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温州市途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00803.28元,税额363364.61元,金额2137438.67元。上述发票通过快递寄至温州市途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你公司交通银行对公账户收到温州市途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汇款,金额共计2380803.28元,其差额120000元你公司法人代表承认于2016年7月左右收到途胜公司最后两份发票价款合计120000元。你公司法人代表利用自己的私人账户及其妹妹私人账户把扣除8%的开票手续费后的余额退还给中间人账户,金额共计2300738元,收取开票手续费200065.28元,中间人通过自己的私人账户汇至沈晓慧、胡慧、赖梅芬、留俊卿账户,金额共计2266694.60元。

3、你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凌晨4点55份遭遇火灾,称账簿资料均已烧毁。

以上事实证据有:1.法定代表人谈话笔录。2.你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账单复印件。3.中间人银行流水电子账单。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5.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6.温州市消防支队鹿城区大队鞋都中队出具的《抢险救援案件信息报表》。7.温州市途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案件提取的潘凤媚、赖梅芬、沈晓慧、张辉等人的谈话记录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以下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200065.28元。

2、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