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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翔森商贸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20-01-14 2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0〕第001号

 

乐清翔森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81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811号)

 

国家税务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811号


乐清翔森商贸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9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主要违法事实:

经稽查核实: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6年5至6月,2016年8月后再没有办理纳税申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旭龙,但实际控制人是河南人张海江(此人已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王旭龙被乐清市公安机关抓获后坦白他平时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发票)后将开票金税卡送给张海江,由张海江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他个人办理的银行卡和登陆用的U盾及你公司的公章、基本户银行卡和登陆用的U盾都放在张海江处,他只负责领取发票和办理税务申报,因你公司再无其他经营人员,检查人员无法取得你公司的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因此检查人员以税收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申报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为基础,围绕发票流、资金流开展检查。

经查,你公司进销项不匹配。进项方面,2016年5-6月你公司共取得江苏省晌水县六套粮油管理所开具的进项发票13份, 江苏省兴化市老圩粮油经济营管理所开具的进项发票14份,这27份发票金额合计24702927.00元,税额合计3211380.44元,价税合计27914307.44元,取得的进项品名多为小麦、粳稻。销项方面,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2016年5-6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其中作废7份),金额合计18979257.18元,税额合计3226473.98元,价税合计22205731.16元。开具的销项品名多为多为不锈钢边角料、铝石、废钢、铝钒土、胶片等。 2016年5月申报销售额4173824.82元,2016年6月申报销售额14805432.36元。

资金流,乐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和乐清国税稽查局在河南省尉氏县抓获张海江现场查获王旭龙、张海江等人的银行卡和U盾。

2、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拟作出的处罚:

(1)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对你单位所偷的增值税3211380.44元罚款1倍,计3211380.4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本次对你单位拟作出的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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