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医保〔2020〕8号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支持我省疫情防控救治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以及1月22日省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持“两个确保”
全省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疫情,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州市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备足够经办人员,简化经办程序,保证春节假期及应急期内经办服务不间断。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不折不扣落实特殊报销政策
在应急期间内,执行以下临时特殊报销政策:
(一)保障人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家属、陪护、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将救治所需药品、检测试剂、诊疗项目等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现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范围的限制。
(三)综合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