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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02-02 11:16:00.000 发文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云财办〔2020〕7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经费保障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站位,落实保障目标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以确保群众不因费用问题耽误就诊,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作为经费保障目标。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履行好财政职能。对应由各地财政承担的支出,必须足额安排资金;对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要求各地先行垫付的,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垫付资金,并做好台账建立、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在经费保障问题上,不得出现推诿、扯皮,推卸经费保障责任等问题,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保障有力,担当作为。

二、统筹安排,保障资金需求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保障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一是对患者救治费用、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贴、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给予足额保障;二是对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给予积极支持;三是根据疫情科研攻关需要,保障研制快速简易确诊试剂、疫苗、有效药物等资金需求;四是关注农副产品和粮油市场供应,确保生活物资充足、物价稳定;五是支持开展饮用水源等应急环境加密监测,强化应急监测物资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避免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六是对相关部门疫情防控防治必需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七是切实加强对基层财政“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

三、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省财政厅将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请各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加强资金全流程监管。要督促和指导本级疫情防控防治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物资应急采购、入库、领用、调拨等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严禁超范围发放工作补贴。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规范、安全、高效。

四、强化落实,坚持跟踪问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财政政策落实责任、财政资金投入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防治资金需要,又要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统筹衔接,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完善政策细化措施,确保最大限度发挥保障政策和补助资金综合效益。各地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保障政策的跟踪问效,建立全流程监管,加强绩效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时存在的问题,确保财政资金保障到位、财政政策落实到位、财政监督管理到位。

五、完善机制,加强情况报送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工作情况反馈机制,提升工作情况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应按各级党委、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室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情况、数据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资金投入情况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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