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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五条服务举措

颁布时间:2020-02-14 10:1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海政发〔2020〕7号)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帮助企业纾难解困,助力企业复工生产,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提出如下举措:

1.落实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2.推行网上办税。及时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深入推广电子版的“非接触式”办税指南,确保纳税人看懂学会易操作。发布“海宁市税务局网上办税缴费温馨提示”,通过征纳沟通平台和税企微信群每日连续推送以高频业务、预约办税、纳税咨询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办税指引,助力纳税人足不出户居家安心办税。

3.优化网办平台。加强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浙里办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充分利用线上服务网格,加强与属地纳税人的沟通联系与远程指导,确定专人做好征纳沟通平台、税企微信群等线上平台的值守工作,保证网上渠道的畅通。

4.强化咨询服务。增强税务部门公开服务热线电话咨询力量配备,在征纳沟通平台搭建“潮乡金税在线咨询”专家团队,确保电话和网络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通过征纳沟通平台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5.推广发票邮寄。大力推广应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扩大网上申领、邮寄发票范围,扩展至纳税信用C级、D级纳税人。对医疗救治设备、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和销售企业,可按需要增加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6.开辟绿色通道。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提前关注生产防疫物资等相关企业的用票、纳税申报等情况,启用线上办税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7.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海宁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钉钉和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减少人员集聚。

8.推行容缺办理。对于需要实地调查巡查的“合并分立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4项事项,采取暂缓实地调查巡查的方式办理,纳税人需将纸质资料做好留存备查,待疫情结束后税务部门将根据实际案头分析情况通知纳税人补交相关材料或重新启动实地调查巡查工作。

9.开展直播培训。选派业务骨干和专家团队,通过钉钉海宁税务征纳沟通平台、开展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应对疫情的相关优惠政策的直播培训,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政策咨询解答、涉税业务辅导。

10.延长申报期限。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在2月24日前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市税务局将提供及时办结服务。

11.延期缴税缴费。对纳税人因疫情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

12.减免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3.减免个体税收。对受疫情影响实际停业但未及时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以先行免缴当期应缴的定额税款,事后补办停业手续。对于受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明显低于定额的,应下调其定额。

14.优先办理退税。简化退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加快流转审核,提速出口退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货物劳务,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15.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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