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2-14 16:31: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税收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总局、省、市局有关税费政策精神,特制定以下举措。
01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减免
(一)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以下情形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防治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的制剂收入;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对从事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收入;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2.增量留抵全额返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3.无偿捐赠货物免税。纳税人将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防治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5.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7.新购置设备一次性进成本费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当年亏损结转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9.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直接捐赠医院税前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个人所得税
11.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情形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12.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3.直接捐赠医院税前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财产和行为税
14.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情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对疫情定点医疗机构等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有房产、土地,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疾病控制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15.提高减免比例。对承担防疫物资运输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以及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企业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免征其自有或承租的相应月份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6.扩大减免范围。对受中央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承担其他疫情防控物资(除以上5种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减免。
17.防疫物资企业减免。对于承担政府防疫任务的相关药品、口罩、防护服、医用消毒酒精以及各类医学器械等抗疫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减免。
18.房产出租的房产税减免。为企业或租户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的业主(房东),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全额减免。
19.企业经营困难减免。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五)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降低至0.5%。
21.分档征收残保金。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02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征管举措
22.延期申报。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在2月24日前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提供及时办结服务,并充分考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程度,从低核定当期预缴税款。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3.更正申报。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允许纳税人对疫情期间的纳税申报进行更正申报。
24.延期缴税。对纳税人因疫情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25.免除定期定额税款。定期定额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免予缴纳定额税款。
26.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简化退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加快流转审核,提速出口退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货物劳务,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27.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03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举措
28.倡导非接触式服务。“非必须,先电话,不窗口”。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掌上办,推进预约登记办理,拓展办税缴费渠道。深化“对外支付税汇通”,实现对外支付税务端零次跑。
29.扩大容缺受理范围。将容缺受理的对象扩围到纳税信用C级、D级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是否如约补充资料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原则上非特别重要资料、高风险事项均可允许先行容缺办理,所有备案事项,暂时调整为留存备查,不需上门。
30.推广发票网申邮寄。大力推广应用增值税电子发票,扩大网上申领、邮寄发票范围,扩展至纳税信用C级、D级纳税人。对医疗救治设备、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和销售企业,可按需要增加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31.拓展“银税互动”应用。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配合金融机构创新探索如“无还本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32.加强网上纳税辅导。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征纳沟通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第一时间推送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应对疫情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咨询沟通路径,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政策咨询解答、涉税业务辅导。
以上政策与举措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全县税务系统要主动作为,实干担当,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盯紧抓牢,按照能扣除就扣除、能减免就减免、能延期就延期、能便捷就便捷的原则,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与辅导,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征管服务举措,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共克时艰,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