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2-19 16:5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8.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将优先为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二)所得税
9.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10.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1.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财产和行为税
12.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疾病控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5.对于承担政府防疫任务的相关药品、口罩、防护服、医用消毒酒精以及各类医学器械等抗疫物资生产企业,在当年度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适当提档,以加大地方税收的减免力度。
(四)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17.延期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18.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由企业依法提出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1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0.酌情免除处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酌情免除处罚。
21.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23.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24.加强税收调研和联动分析。发挥以税资政作用,研判分析疫情对税收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的走访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与党委政府、财政部门的汇报沟通,完善组织收入措施,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收入工作,尽最大努力保持税收收入平稳。
三、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25.倡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按照“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在疫情期间倡导“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引导纳税(缴费)人员网络办税,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和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丰富办税缴费渠道,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覆盖面。
26.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
27.提高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效率。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需要履行合同赶单出口的货物劳务,按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28.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29.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30.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