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02-26 08:56: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请问,我公司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已公布了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详情请查询《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供企业名单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20〕28号),关注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或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信息。
2.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3.我公司是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为老百姓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因此,贵公司向老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贵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你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确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并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据实抵扣。
5.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6.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7.A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A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A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