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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颁布时间:2020-02-27 12:37: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征收管理措施,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1.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此时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以在3月16日前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滞纳金。对已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的企业,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2.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税务机关在疫情期间倡导“网上办、掌上办、远程办、自助办”,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APP等方式在线办理各项税(费)业务,通过征纳沟通平台、微信群、热线电话等渠道进行涉税咨询、业务预约。

3.为减轻企业负担,全市范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2020年邮寄费用继续由税务机关承担。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电子发票的,免费提供U-key。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一)增值税

4.对企业和个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企业和个人因抗击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7.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视同销售。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9.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企业和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1.企业和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

12.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2020年1月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5.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7.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及其他税

18.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9.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管理,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20.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为企业及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统筹区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入库数执行。具体返还月数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1.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2.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3.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4.免征或不征增值税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其他

25.凡上级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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