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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维尚服饰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20-03-12 08:58: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20〕第2号

 

浙江维尚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20〕7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20〕7号

 

浙江维尚服饰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3-2014年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给金州外贸公司,涉及发票金额9717653.03元,税额1652000.97元,价税合计11369654元。上述货款11369654元金州外贸公司已通过基本户转账支付给你单位。

经相关资金流调查,查明上述资金通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小云的私人账户于2013-2014年期间陆续汇给杨静(金州外贸公司员工,现已离职)9747665元,实现资金回流。在本案调查期间,你单位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据资料,故我局依优势证据认定,你单位上述发票对应的内容不具备真实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你单位法人刘小云、股东叶海珍、金州外贸公司法人谢赛锋、业务员杨静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基本户银行流水;4、刘小云的私人银行账户流水;5、你单位相关的申报表;6、你单位相关的明细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0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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