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3-10 发文单位: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你厅《关于重新核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财会函〔2021〕355号)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综合考虑2018年以来,考试工作开展情况和考试收费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现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2科)、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3科)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50元。其中考务费初级、中级每人每科6元,向考生收取后上缴国家财政部;考试费用于考生的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老师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二、相关要求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告知我委,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233号)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