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厦门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净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20%。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上述第(二)、(三)款所称“严重亏损”是指最近两个完整财务年度的亏损额均达到或超过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10%。
对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二、核准管理
(一)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核准。
(二)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办理困难减免税的核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核准。同时应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