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2022年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税,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生产企业2022年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税,但未在2023年4月30日前收汇,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因此,生产企业2022年出口的货物适用出口退税,未在2023年4月30日前收汇,在以后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