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设备给融资租赁公司,能否享100%加计扣除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8月份购进的设备,11月份以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高新技术企业8月份购进设备,不属于四季度购置的设备,11月份以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四季度购置设备,因此,该设备不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